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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注意事项

* 发表时间 : 2017-08-30 08:08:29 * 浏览 : 1756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第二十四条“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督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督。” 
施检范围包括: 
1)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施检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2)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暂未列入“施检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报检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4)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5)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6)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7)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8)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和SN/T 1828等系列标准进行检验和分类,报告包括化学品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信息。 

申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合同 
2)申请人企业情况介绍 
3)申请人对其货物的成分声明 
4) 货物的中文安全数据表(SDS或MSDS):正本(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可编辑性文本) 
5) 货物的内外包装危险信息公示标:正本(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可编辑性文本) 
安全数据单(SDS或MSDS) 
提供关于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供在工作场所化学品控制管理框架内使用,是包括环境危险在内的化学品各种危险的信息源,并可以使从业人员从中获得有关安全防范的建议。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1)物品与厂商资料; 
2) 危险标识; 
3) 成分辨识资料; 
4) 急救措施; 
5) 消防措施; 
6) 泄漏处理方法; 
7) 搬运与储存; 
8)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9) 物理及化学性质; 
10) 稳定及反应性; 
11) 毒性资料; 
12) 生态信息; 
13) 废弃处置方法; 
14) 运输信息; 
15) 法规资料; 
16) 其他资料等。 
危险信息公示标签 
关于危险产品的一组适当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应符合GHS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它们附于或印刷在危险产品的直接容器或它的外部包装上。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