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商检检验监管常见问题
问题:目前进出口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暂未列入“施检目录”,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回应: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暂未列入“施检目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由进口商或其代理商主动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危险特性分类及危险公示信息,检验检疫部门视情况进行抽查验证。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暂未列入“施检目录”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在进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的同时,进行危险公示符合性核查,并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问题:申报进出口的产品并不是危险化学品,但HS编码属于“施检目录”内需按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监督的范围,如何处理?
回应:由于存在同一个HS编码项下有多种产品,而只有其中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可能性,在上述情况下,报检人可向广州局化矿处申请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经鉴别证实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范围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不按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问题:进口涂料如果属于危险化学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回应:与现行涂料检验监管要求相结合实施备案和检验,除按照《进口涂料检验监管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8号)规定进行检验管理外,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涂料产品,需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问题:对于散装船运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有什么检验监管要求?
回应:散装船运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可不需提供危险公示标签或其样本,也不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进行相关检验,其余的检验监管要求保持不变。
问题: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需要办理哪些证书?
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问题:如何办理包装性能鉴定证书?
回应: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企业按许可证程序获得《许可证》后,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包装生产企业凭《许可证》、合同、厂检单向商检机构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结果单》。
问题:如何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回应: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相关国家法规和国际规章要求正确使用包装容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在企业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危险品定级分类鉴别报告
3)出口合同、自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