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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进口备案指引

* 发表时间 : 2017-08-31 17:42:20 * 浏览 : 648

危险品进口备案指引:

1.备案申请人如实正确地填写好《进口危险品备案申请表》,同时需加盖进口单位公章和法人的个人签名。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网站获取申请表。

2. 提交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分装的进口危险品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述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无公章或传真件均无效。

3.提交国外危险品生产厂商对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声明(以中文本为准),国外厂商的外文声明,进口申请人应将资料翻译成中文,同时加盖公章。复印件无公章或传真件均无效。

4.提交所进口危险品产品的基本成分、牌号、型号、产地、外观、标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如为外文资料,进口申请人应将资料翻译成中文,同时加盖公章。复印件无公章或传真件均无效。

5.危险品使用时要配稀释剂、固化剂的,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稀释剂、固化剂的品名及配比,同时提供稀释剂、固化剂样品。

6.提供所要备案的危险品样品至少1公斤,原则上要原包装。10公斤以上的原包装危险品,一般要取出1公斤以上的样品另装。包装上要加贴标签。

7.不同组分的危险品,要分别备案。

8.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人相应的书面委托办理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无效。

9.缴纳相应的检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