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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收费再降18亿元 4月1日起实施

* 发表时间 : 2019-03-18 14:22:01 * 浏览 : 520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据测算,此举将再降低港口费收18亿元。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