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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式定价备案管理制度

* 发表时间 : 2021-11-11 09:27:09 * 浏览 : 358

海关公式定价备案管理制度

随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为实现企业自报自缴、选择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引导纳税义务人自觉提升纳税遵从度,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44号公告对15号公告建立起来的公式定价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最大限度尊重贸易实际,为企业合规申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如何准确理解公告,从而更好地享受新政带来的红利,本文将作详细介绍。

公式定价的定义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以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 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 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公式定价备案申请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不需要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式定价备案进口货物的申报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需注意的是,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