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简介
CITES简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
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已有缔约方共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CTES,并于1981年4月8日正式生效,成为第63个加入CTES组织的国家。
宗旨
CITES是通过国际合作,保护濒危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各缔约国履行CTES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发、核查许可证或证明书,控制C|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因过度的国际贸易和开发利用而危及濒危物种在自然界的生存避免其灭绝。
物种划分
依据物种保护程度的需要,CITES将其列入三个附录。
附录Ⅰ: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商业性国际贸易被禁止。
附录Ⅱ:尚未濒临灭绝,允许其国际贸易但受到控制。
附录Ⅲ:某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现行附录物种总数达到了约34000种,其中动物约5000种,植物约29000种。中国有超过2000个物种被列入附录。
我国采取物种分级及许可证制度。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第三条:“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