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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乳制品进口丨进口货物在途证明申请!

* 发表时间 : 2021-01-19 15:25:02 * 浏览 : 561

新西兰乳制品进口丨进口货物在途证明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

 

2.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并提交下列单证:

①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

②发票、装箱单、合同;

③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单一窗口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

特别提示:

①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不允许多次申请。

②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上同一类别产品项下涉及多个税则号列的商品申请在途的,只选填其中某一个税则号列。

③商品数量应填该产地证上全部税则号列商品的总净重。

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http://www.singlewindow.cn/xzlm/4862.jhtml

 

3.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

 

4.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

 

5.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在途证明”应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6.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3号公告,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温馨提示:

1.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即自2021年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2.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即如果接下来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将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