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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进境口岸关区纳入总署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 发表时间 : 2023-04-04 09:42:29 * 浏览 : 270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自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黄埔海关进境口岸关区纳入总署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改革内容是什么

将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调整为“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及其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单证申报项目


企业申报信息应包括:

· 危险类别

· 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

·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 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

·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单证申报要点


一、申报信息须完整、准确、匹配

(一)“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并填写“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展示栏选择为“危险货物”的,其他信息栏需填写“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二)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应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相一致;“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二、申报材料须完整、准确、匹配

(一)应提交的材料: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和安全数据单的样本、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说明(适用时)。

(二)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应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不大于100 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三)安全数据单应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空项。 

(四)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规定的要素,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品名”栏一致,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要求。

三、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中相关信息须一致

包括申报材料中相关的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申报信息与所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相互一致。

知识小问答

如果申报信息填错怎么办?

海关发现申报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系统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会退单或通知企业补正。发现系统申报信息存在明显逻辑问题时,如对申报CIQ代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但货物属性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会提示企业进行确认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企业可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现场海关。黄埔海关各现场已配备满足相应业务需求的人员,将第一时间回应企业诉求,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对于供应商固定,成分和危险特性相同的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已经在海关取样送检合格的,后续进口该商品是否还需取样送检?

不需要,对同一进口经营单位、同一国别(地区)、同一生产商,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进口危险化学品,首次实施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后,如上述信息未发生变化,其后批次可凭有效期内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重复实施检测。

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吗?


企业需准确申报目的地检验机构,目的地检验机构尽量选择企业所在地海关,方便属地海关尽快落实目的地检验,及时处理检验过程中遇到的异常问题;提倡提前申报,提高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提前向属地海关预约检验,积极配合属地海关落实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