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如何批准?

* 发表时间 : 2021-08-24 11:08:19 * 浏览 : 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二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CITES)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如何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此外,如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