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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商需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发表时间 : 2020-08-06 09:28:26 * 浏览 : 412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其直接作用于人体,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这部规范“美丽行业”的全新行政法规共6章8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了分类管理制度

明确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

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明确了进口商法定义务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确立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相关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完善了监管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检验结果。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明确了进出口监管要求

特殊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化妆品,海关总署可以暂停其进口。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化妆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备案或者受理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伪造变造许可证件、对化妆品作虚假宣传、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