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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 发表时间 : 2019-02-28 10:59:26 * 浏览 : 511

海关总署: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为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程序、合格判定与结果处置等。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一般贸易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

检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以及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内容的合格评定活动。

基本要求

实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执法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专业技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加施中文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可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5)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6)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7)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