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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物品小贴士 |“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通关知识

* 发表时间 : 2018-11-20 10:03:58 * 浏览 : 611

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

物品”的相关政策,

大家是否了解?

今天就由海关小姐姐来“话你知”!

 

Q:什么样的旅客才是“非居民长期旅客”呢?

A:“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Q:“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通关手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A: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其长期居留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自用物品实际进境的口岸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举个例子

A先生是某外资企业的韩国籍员工,被派驻广州分公司任职三年,他想向海关申请办理自用物品通关手续,可以去离公司较近的口岸海关申请吗?还是必须去主管海关申请呢?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235号令对部分规章的修改后,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办理自用物品进出境时,既可以向其长期居留地的主管海关申请也可以向物品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申请哦,所以,非居民旅客可以选择自己方便的方式进行办理啦~

Q:那么,这些物品需要缴税吗?

A: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小贴士:

机动车辆: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Q: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包括“身份证件”,是指哪类证件呢?

A:这里提到的“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Q:“长期居留证件”又是什么呢?

A:“长期居留证件”是指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再举个例子

B报关企业最近接到一位非居民旅客委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该旅客提供了有效期为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和有效期为八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两个证件有效期有出入,这…可以办理吗?

非居民旅客提供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只要有一样许可其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就可以办理手续。